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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五條有關交易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之解釋令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5.08.19 資料類別: 行政規則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0510002860號令 發文單位: 法規制度組
機構類別: 金融控股公司類 上傳時間: 105.08.19 18:03:41
一、 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與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對象為授信以外之交易,應提出「交易條件不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之證明文件,以供董事會或交易決策人員參考。但下列情形,得由經理部門自行評估交易價格合理性,免逐筆檢附「交易條件不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之證明文件:
(一) 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保險子公司、證券子公司間之即期外匯交易,其交易條件符合市場實務且不偏離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價格。從事該等交易之外匯指定銀行須訂定對利害關係人辦理相關交易之議價標準並提報董事會通過。
(二) 單筆金額未超過新臺幣壹萬元之小額交易。
(三) 具一致性收費標準且無法議價之公共交通費(如高鐵)、電信網路費、公用事業費交易。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