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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強化金融服務生物識別運用之相關安全控管,請依說明辦理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6.01.10 資料類別: 行政函釋
發文字號: 金管銀外字第10650000070號函 發文單位: 外國銀行組
機構類別: 銀行類 上傳時間: 106.01.26 14:14:03
鑒於目前各銀行為提升作業效率,且因應金融科技發展,生物特徵相關之辨識技術已有導入客戶服務之實務做法,考量生物特徵為客戶隱私之一部分,銀行業者在運用客戶生物識別資料時,內部作業及資料之保存應有嚴謹之控管程序;取得及利用客戶生物特徵資料前,應先取得客戶同意並留存客戶同意之紀錄,以避免爭議,俾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正本:中國輸出入銀行(代表人林水永先生)、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呂桔誠先生)、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凌忠嫄女士)、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簡振澄先生)、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管國霖先生)、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朱潤逢先生)、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碧娟女士)、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廖燦昌先生)、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慶年先生)、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當傑先生)、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明道先生)、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兆順先生)、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榮鴻慶先生)、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憲章先生)、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曾國烈先生)、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東亮先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童兆勤先生)、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范志強先生)、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侯金英女士)、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錦瑭先生)、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建平先生)、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聖德先生)、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丁予康先生)、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勝宏先生)、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劉炳輝先生)、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博義先生)、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廖松岳先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祖培先生)、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家祝先生)、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駱錦明先生)、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增昌先生)、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游國治先生)、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洪丕正先生)、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俊昇先生)、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戴誠志先生)、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開源女士)、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布樂達先生)、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魏寶生先生)、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郭釧溥先生)
副本:立法委員賴士葆國會辦公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