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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94年12月26日金管銀(三)字第09430018210號函等4則行政函釋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會員機構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6.03.22 資料類別: 行政函釋
發文字號: 金管銀合字第10630000673號函 發文單位: 信用合作社組
機構類別: 上傳時間: 106.03.22 17:55:23
配合「金融機構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之範圍申報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於106年3月22日以金管銀合字第10630000670號令訂定發布,暨廢止本會96年3月6日金管銀(三)字第09685001530號令,本會94年12月26日金管銀(三)字第09430018210號函、95年11月5日金管銀(三)字第09530005110號函、100年2月16日金管銀合字第09900525130號函及本會銀行局95年5月5日銀局(三)字第09530002390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桔誠先生)(併請轉知各金融控股公司、外國銀行及大陸地區銀行在臺分行、信用卡業務機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電子支付機構)、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吳正慶先生)、有限責任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勝剛先生)(併請轉知有限責任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南區聯合資訊處理中心)、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趙揚清女士)、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代表人郭建中先生)
副本: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雷仲達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雨薇女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資訊服務處、法律事務處、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