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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寄:修正:「加速降低本國銀行逾期放款措施」第二點、第三點,除第三點第二款、第三款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八日生效外,自即日生效;修正「本國銀行設立國外分支機構應注意事項」第四點,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八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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