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轉寄:修正「票券商從事短期票券之買賣面額及承銷之本票發行面額規定」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若有多組請用半形逗點 "," 間隔)
驗證碼(另開新視窗) 若您為視障人士,請點選此處取得驗證碼
(英文請輸入大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