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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寄:「金融機構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之範圍申報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業經本會於106年3月22日以金管銀合字第10630000670號令訂定發布,並廢止本會96年3月6日金管銀(三)字第09685001530號令,檢送發布令、行政規則、總說明及逐點說明各1份,請轉知會員機構查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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