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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金融機構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之範圍申報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並廢止本會九十六年三月六日金管銀(三)字第○九六八五○○一五三○號令,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6.03.22
資料類別:
命令
發文字號:
金管銀合字第10630000670號令
發文單位:
信用合作社組
機構類別:
上傳時間:
106.03.22 17:50:20
訂定「金融機構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之範圍申報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並廢止本會九十六年三月六日金管銀(三)字第○九六八五○○一五三○號令,自即日生效。
附「金融機構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之範圍申報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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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10630000670金融機構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之範圍申報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