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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七條。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12.12.12 資料類別: 命令
發文字號: 金管銀外字第11202740971號 發文單位: 外國銀行組
機構類別: 金融機構類 上傳時間: 112.12.12 16:49:0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外字第11202740971號

 修正「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第
    五條、第七條。
  附修正「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
    法」第五條、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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