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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發文日期 發文單位 訊息摘要
1261. 097.03.17 第二組 修正:「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第四條、第六條、第八條條文,及第三條第二項附件
1262. 097.03.17 第三組 茲規定符合「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第九條第四款、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三條第三款所定資格條件之認定標準
1263. 097.03.14 第一組 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第四條、第十一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一
1264. 097.03.12 第一組 修正:「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四條
1265. 097.03.12 第一組 修正:「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
1266. 097.03.12 第一組 修正:「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
1267. 097.03.03 訂定「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
1268. 097.03.03 第四組 信用卡「未到期分期償還待付金額」納入「金融機構對於債務人於全體金融機構之無擔保債務歸戶後之總餘額(包括信用卡、現金卡及信用貸款)除以平均月收入,不宜超過22倍」之個人無擔保債務項目
1269. 097.02.12 第一組 廢止財政部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台財融(六)字第○九一六○○○○三一號令之「金融機構經營危機處理原則」及「金融機構危機應變措施」,並自即日生效
1270. 097.02.01 制(訂)定:「過渡銀行設立及業務管理辦法」 097.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