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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國內銀行、金融控股公司、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合作社與大陸地區法人、
團體簽署合作協議,應先提報董(理)事會討論通過後報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備查,並應符合兩岸金融業務往來、客戶資料及風險管理相關
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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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臺灣地區銀行辦理兩岸金融業務往來,應於建立通匯關係後 7 日內將往
來對象及通匯關係建立時間,填報至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網
際網路申報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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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指定辦理外匯業務銀行及本國銀行海外分支機構
辦理外幣授信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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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指定辦理外匯業務銀行(DBU)及
本國銀行海外分支機構辦理外幣授信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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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及海外分行辦理外幣授信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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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修正OBU境外進出口外匯業務由同一銀行DBU代為處理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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