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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國內銀行、金融控股公司、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合作社與大陸地區法人、
團體簽署合作協議,應先提報董(理)事會討論通過後報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備查,並應符合兩岸金融業務往來、客戶資料及風險管理相關
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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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臺灣地區銀行辦理兩岸金融業務往來,應於建立通匯關係後 7 日內將往
來對象及通匯關係建立時間,填報至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網
際網路申報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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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指定辦理外匯業務銀行及本國銀行海外分支機構
辦理外幣授信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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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指定辦理外匯業務銀行(DBU)及
本國銀行海外分支機構辦理外幣授信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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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及海外分行辦理外幣授信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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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與海外分行辦理兩岸金融業務往來申請書中有關對大陸
台商之授信限額規範同意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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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銀行申請辦理「信用狀項下應收債權買斷業務」涉及兩岸金融業務者應依
據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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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檢送銀行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辦理兩岸金融
業務往來之申請書三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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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銀行海外分支機構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申請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辦理兩岸
金融業務往來應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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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修正OBU境外進出口外匯業務由同一銀行DBU代為處理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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