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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結果
11.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 字第 09910004920 號函
  發文日期: 099.09.27
  要  旨:
國內銀行、金融控股公司、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合作社與大陸地區法人、
團體簽署合作協議,應先提報董(理)事會討論通過後報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備查,並應符合兩岸金融業務往來、客戶資料及風險管理相關
法令規定
12.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 字第 09810004240 號函
  發文日期: 098.09.01
  要  旨:
臺灣地區銀行辦理兩岸金融業務往來,應於建立通匯關係後 7  日內將往
來對象及通匯關係建立時間,填報至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網
際網路申報系統
13. 發文字號: 金管銀(五) 字第 09650003710 號令
  發文日期: 096.10.09
  要  旨:
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指定辦理外匯業務銀行及本國銀行海外分支機構
辦理外幣授信規定
14. 發文字號: 金管銀(五) 字第 09585005590 號令
  發文日期: 095.03.08
  要  旨:
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指定辦理外匯業務銀行(DBU)及
本國銀行海外分支機構辦理外幣授信之規定
15. 發文字號: 金管銀(一) 字第 0938011804 號令
  發文日期: 093.11.02
  要  旨:
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及海外分行辦理外幣授信相關規定
16. 發文字號: 台財融(五) 字第 0090724361 號函
  發文日期: 090.10.24
  要  旨:
修正OBU境外進出口外匯業務由同一銀行DBU代為處理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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