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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關 法 條
第   11    條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者,應報明海關登記;
其有關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中央銀行定之。
第   24    條
買賣外匯違反第八條之規定者,其外匯及價金沒入之。
攜帶外幣出境超過依第九條規定所定之限額者,其超過部分沒入之。
攜帶外幣出入國境,不依第十一條規定報明登記者,沒入之;申報不實者
,其超過申報部分沒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