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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關 法 條
銀行法(民國 89 年 11 月 01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第   76    條
商業銀行因行使抵押權或質權而取得之不動產或股票,除符合第七十四條
或第七十五條規定者外,應自取得之日起四年內處分之。但經主管機關核
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