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對於銀行就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授信或其他交 易得予限制,其限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所稱同一人及同一關係人之範圍,適用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所稱 同一關係企業之範圍,適用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六十九條 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規定。
商業銀行辦理中期放款之總餘額,不得超過其所收定期存款總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