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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關 法 條
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民國 92 年 06 月 03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1   
一  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 (以下簡稱委外) 時,應簽訂契約,並依
    本注意事項辦理。                                            
    本注意事項適用之金融機構,包括本國銀行、外國銀行在華分行、信
    託投資公司、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經營信用
    卡業務之機構等。
銀行法(民國 93 年 02 月 04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第   48    條
銀行非依法院之裁判或其他法律之規定,不得接受第三人有關停止給付存
款或匯款、扣留擔保物或保管物或其他類似之請求。
銀行對於顧客之存款、放款或匯款等有關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中央主管機
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