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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關 法 條
金融控股公司法(民國 94 年 05 月 18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第   46    條
金融控股公司所有子公司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為授信、
背書或其他交易行為之加計總額或比率,應於每營業年度第二季及第四季
終了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以公告、網際網路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方
式予以揭露。
前項所稱其他交易行為,依前條第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