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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關 法 條
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民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第    3    條
銀行應計算銀行本行普通股權益比率、第一類資本比率及資本適足率,銀
行與其轉投資事業依國際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七號規定應編製合併財務報
表者,並應計算合併普通股權益比率、第一類資本比率及資本適足率。但
已自自有資本扣除者,不在此限。
銀行計算合併普通股權益比率、第一類資本比率及資本適足率時,非控制
權益及銀行之子公司發行非由銀行直接或間接持有之資本,得計入合併自
有資本之金額,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
法說明及表格(以下簡稱計算方法說明)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