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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關 法 條
銀行法(民國 89 年 11 月 01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第    5- 1 條
本法稱收受存款,謂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
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