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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關 法 條
存款保險條例(民國 97 年 05 月 07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第   13    條
存保公司對要保機構每一存款人最高保額,由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中央
銀行定之。
前項所稱最高保額,指每一存款人,在同一要保機構存款本金受到存款保
險保障之最高金額。
機關、事業單位或團體於要保機構開立之員工退休金存款專戶,其帳冊紀
錄能明確區分每一員工之退休金存款者,該等個別員工之退休金存款與員
工在同一要保機構之其他存款,分別受到最高保額之保障,不受前二項規
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