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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關 法 條
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102 年適用)(民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第    3    條
銀行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之,其未規定者,依證
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前項所稱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係指經本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
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