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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關 法 條
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民國 102 年 08 月 30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第   12    條
銀行應建立明確之認識客戶政策及作業程序,包括接受客戶開立存款帳戶
之標準、對客戶之辨識、存款帳戶及交易之監控及必要教育訓練等重要事
項。
前項有關接受客戶開立存款帳戶之作業審核程序,由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
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訂定範本,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現行條文 第   13    條
銀行受理客戶開立存款帳戶,應以下列方式查核客戶身分,並透過財團法
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與通報案件紀錄及補充註
記資訊:
一、臨櫃申請應實施雙重身分證明文件查核,身分證及登記證照以外之第
    二身分證明文件,應具辨識力。
二、網路申請應依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所定並經主管機
    關備查之實名認證方式查核。
銀行應確認客戶身分,始得受理客戶開立存款帳戶,如有下列情形,應拒
絕客戶之開戶申請:
一、疑似使用假名、人頭、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開立存款帳戶者。
二、持用偽、變造身分證明文件或出示之身分證明文件均為影本者。
三、提供之文件資料可疑、模糊不清、不願提供其他佐證資料、或提供之
    文件資料無法進行查證者。
四、客戶不尋常拖延應提供之身分證明文件者。
五、客戶開立之其他存款帳戶經通報為警示帳戶尚未解除者。但為就業薪
    資轉帳開立帳戶需要,經當事人提出在職證明或任職公司之證明文件
    者,不在此限。
六、受理開戶時有其他異常情形,且客戶無法提出合理說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