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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關 法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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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發揮金融同業互助精神,共同防範歹徒詐騙案件,以維護社會信用
    交易,特訂立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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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詐騙係指 (一) 偽變造票據; (二) 偽變造金融卡 (信用
    卡、IC  卡、現金卡等) ; (三) 其他不法詐領及盜領存款案件; (
    四) 授信及外匯詐騙案; (五) 經主管機關函示有必要通報案件; (
    六) 其他詐騙案件金融機構認為應通報者。
   4   
四、通報作業
 (一) 金融機構所屬分支機構如發現遭歹徒詐騙情事時,無論歹徒是否得
      逞,應立即循各金融機構內部通報系統,以專用通報/更正/刪除
      單 (如附件一) 或其他方式將各項通報內容通報所屬總管理機構;
      總管理機構聯絡人員接獲通報後,除轉知所屬其他分支機構外,應
      依下列方式向金融聯合徵信中心通報:
      1.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會員機構以網際網路方式通報:
      (1) 通報時,以 IC 晶片卡進入金融聯合徵信中心通報專區,循序
          將通報案件鍵入通報檔案資料庫。
          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每日接受檔案後開放金融機構查詢及列印案
          件傳真未裝置 IC 晶片卡之金融機構。
      (2) 通報單位鍵入之通報案件,務必審核正確。其他金融機構或金
          融聯合徵信中心欲瞭解案情,可直接與通報單位聯繫。
      (3) IC  晶片卡由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提供會員金融機構裝置,各金
          融機構對 IC 晶片卡之管理、使用,應依該中心訂定之「信用
          資訊查詢系統申裝、使用暨管理作業」處理。
      2.非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會員之金融機構以書面方式通報:
      (1) 各金融機構均應於總管理機構內指定本通報系統之聯絡單位、
          聯絡人員及其代理人,並將聯絡單位名稱、聯絡人員及其代理
          人姓名、簽名、傳真機號碼,以書面通知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俾便辦理登錄,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亦應指定人員負責擔任本項
          通報業務,並將聯絡人員及其代理人姓名、簽章、傳真機號碼
          ,以書面通知各金融機構。
      (2) 通報之金融機構以專用通報單傳真予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該中
          心聯絡人員收到是項通報,經核對通報人員簽章無誤後,即將
          該通報單傳真予未使用網際網路通報之金融機構,另將通報案
          情擇要,鍵入通報檔案資料庫,俾使用網際網路通報之金融機
          構,擷取通報案件。
 (二) 各金融機構自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取得通報案件資訊後,應立即循內
      部通報系統轉知所屬各分支機構防範。
 (三) 以網際網路或書面方式通報之案件,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即彙整並提
      供通報案件紀錄資訊相關產品供會員機構查詢使用。
 (四) 各通報單位對其通報案件得視案情需要更正或刪除。以網際網路通
      報者,其更正或刪除案件仍循原通報管道為之;以書面方式通報者
      ,則函囑或以專用通報/更正/刪除單傳真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予以
      更正或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