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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關 法 條
金融機構辦理國內匯款作業確認客戶身分原則(民國 98 年 03 月 05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5   
五、金融機構應要求匯款人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核對匯款人之身分與匯
    款申請書填寫之資料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匯款人如為本人,且為該金融機構認識之客戶,並在該金融機構留
      有身分資料紀錄者,得免出示身分證明文件,該金融機構可依據留
      存之身分紀錄,核對匯款申請書填寫之資料。
(二)如為代理人辦理者,僅需核對代理人身分。該代理人如為該金融機
      構認識之客戶,且在該金融機構留有身分資料紀錄者,得免出示身
      分證明文件,該金融機構可依據留存之身分紀錄,核對匯款申請書
      填寫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