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 關 法 條
票據法(民國 18 年 10 月 30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
第 31 條 |
匯票得依背書讓與發票人、承兌人、付款人或其他票據債務人。
前項受讓人於票據未到期前得更以背書轉讓之。 |
現行條文 |
第 89 條 |
因不可抗力不能於第八十六所定期限內,將通知發出者,應於障礙中止後
,急速行之。
證明於第八十六條所定期間內,已將通知發出者,認為遵守通知期限。 |
現行條文 |
第 96 條 |
發票人為背票人時,對其前手無追索權。
前背書人為被背書人時,對其原有之後手無追索權。 |
現行條文 |
第 124 條 |
支票限於見票即付,有相反之記載者,其記載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