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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關 法 條
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民國 92 年 10 月 08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第   14    條
信託業業務人員應具備之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指參加信託業商業同業公
會或其認可之金融專業訓練機構舉辦之信託業務專業測驗,持有合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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