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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關 法 條
銀行法(民國 96 年 03 月 21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第    4    條
各銀行得經營之業務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按其類別,就本法所定之範圍
內分別核定,並於營業執照上載明之。但其有關外匯業務之經營,須經中
央銀行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