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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關 法 條
信託業法(民國 97 年 01 月 16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第   42    條
主管機關對信託業之檢查,或令其提報相關資料及報告,準用銀行法第四
十五條規定。
信託業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設置稽核單位。
信託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