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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關 法 條
信託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民國 98 年 01 月 06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第    2    條
信託業內部控制制度之目的為促進其健全經營,確保會計資訊之可靠性及
完整性,提升經營效率,並遵循法令及管理政策,以達成預期目標。
信託業內部稽核制度之目的為調查、評估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運作及衡
量營運之效率,並適時提供改進建議,以確保內部控制制度得以持續實施
,協助董事會及管理階層確實履行其責任。
現行條文 第    3    條
信託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範疇應涵蓋其內部職能與一切業務活動所須採行
之程序及規定,內容包括訂定各項組織規程或公司章則,及依內部牽制原
理訂定各項作業手冊。
前項組織規程或公司章則,應至少包括董事會、董事長、經理部門權責劃
分辦法及各部門分層負責辦法。
第一項作業手冊之範本由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訂定,其內容應區分業務作
業流程、會計作業流程、電腦作業規範、人事管理制度等項。各信託公司
應參考範本訂定作業手冊,並配合法規、業務項目、作業流程等之變更,
定期修訂。
現行條文 第    4    條
信託公司應規劃內部稽核之組織、編制與職掌,編製內部稽核工作手冊,
其內容應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一、稽核單位之組織、人員配置。
二、稽核工作之種類、方式、程序。
三、對內部控制制度各項規定與作業流程及其執行效益之評估規定。
四、受檢單位對檢查意見之改進處理方式。
五、釐訂稽核項目、時間、程序 (方法) 、依據法令規章、使用表單及工
    作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