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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關 法 條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第   47    條
不動產證券化所發行或交付之受益證券,準用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二十
條、第二章第三節及第四十二條之規定。但信託契約另有約定,且於公開
說明書或投資說明書中載明者,從其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