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 關 法 條
銀行法(民國 97 年 12 月 30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
第 28 條 |
商業銀行及專業銀行經營信託或證券業務,其營業及會計必須獨立;其營
運範圍及風險管理規定,得由主管機關定之。
銀行經營信託及證券業務,應指撥營運資金專款經營,其指撥營運資金之
數額,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銀行經營信託業務,準用第六章之規定辦理。
銀行經營信託及證券業務之人員,關於客戶之往來、交易資料,除其他法
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對銀行其他部門之人員,亦同。 |
現行條文 |
第 74- 1 條 |
商業銀行得投資有價證券;其種類及限制,由主管機關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