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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關 法 條
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民國 103 年 01 月 09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第    4    條
財務報告指財務報表、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及其他依本準則規定有助於使
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財務報表應包括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
附註或附表。
前項主要報表及其附註,除新成立之事業、第四項所列情況,或本會另有
規定者外,應採兩期對照方式編製。主要報表並應由銀行之董事長、經理
人及會計主管逐頁簽名或蓋章。
當銀行追溯適用會計政策或追溯重編其財務報告之項目,或重分類其財務
報告之項目時,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第十段及第三十九段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