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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關 法 條
第    5    條
銀行依第三條規定計算之本行及合併之資本適足比率,應符合下列標準:
一、普通股權益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七。
二、第一類資本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點五。
三、資本適足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十點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