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相關法條 > 函釋查詢
有加底線者為可點選之法規或條文
相 關 法 條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民國 88 年 03 月 19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第    9    條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不得投資股票。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不得投資於其所屬銀行負責人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
人之公司所發行、承兌或保證之有價證券。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投資有價證券,應與其所屬銀行投資有價證券金額合計
,不得超過財政部對其總行所規定之限額。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應檢附經其董 (理) 事會 (或其總行授權單位或人員)
同意得投資之外幣有價證券種類、總投資限額及對同一發行人所發行有價
證券投資限額之文件,向財政部申請核准,並應依核准內容辦理;其修正
時,亦同。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依前項規定訂定之外幣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經財政
部核准後,視為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三款所指主管機關所定之種類及
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