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四十條第三項及第五項所稱淨值,指上會計年度決算後淨值,減除 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其他企業金額後之數額。 票券金融公司於年度中之現金增資,准予計入淨值計算,並以取得驗資證 明書之日為計算基準日。票券金融公司於年度中發放現金股利,其金額應 於分派基準日由淨值中減除。
為加強票券商之監督及管理,配合國家金融政策,促進貨幣市場之健全發 展,並保障市場交易人之權益,特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