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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關 法 條
票券金融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民國 91 年 04 月 23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第    4    條
票券金融公司應訂定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處理程序,經董事會通過,
報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
前項所稱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處理程序,應有稽核單位參與訂定或修
正,並載明以下項目:
一  交易原則與方針:應包括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種類、主要交易
    對象、避險或經營策略、全部及個別部位限額設定。
二  作業程序:應包括負責層級、執行部門、授權額度、權責劃分及交易
    流程。
三  內部控制制度:應包括風險管理 (指信用、市場、流動性、作業、法
    律及系統等風險管理) 、作業及管理規章、交易紀錄保存程序、評價
    方法及頻率、異常情形報告系統。
四  內部稽核制度:應包括內部稽核架構、查核頻率、查核範圍、稽核報
    告提報程序及缺失改善追蹤。
五  會計處理制度:應包括會計帳務與分錄處理程序、損益認列及財務報
    告之揭露。
六  定期向董事會報告之項目:應包括未到期契約之總額及淨額、遵守從
    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處理程序情形、避險或經營績效評估、風險評
    估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