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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關 法 條
票券金融管理法(民國 90 年 07 月 09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第   33    條
為健全票券商財務結構,主管機關於必要時,經會商中央銀行後,得就票
券商各項業務、財務比率,定其上限或下限。
票券商各項業務、財務實際比率未符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所定上限或下限
者,主管機關得限制其盈餘分配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