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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關 法 條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第    7    條
發行機構以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為限,並專業經營電子票證業務,惟本條例
公布施行前已發行電子票證之發行機構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受專業經營
之限制。
申請設立發行機構者,應由發起人檢具下列書件各二份,向主管機關申請
設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發起人名冊及證明文件。
三、發起人會議紀錄。
四、發起人之資金來源說明。
五、公司章程。
六、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之範圍、業務經營之原則與方針及具體執行之
    方法、市場展望及風險、效益評估。
七、預定總經理之資料。
八、業務章則及業務流程說明。
九、電子票證業務各關係人間權利義務關係約定書或其範本。
十、電子票證所採用之加值機制說明。
十一、電子票證交易之結算及清算機制說明。
十二、與信託業者簽訂之信託契約或其範本;或與銀行簽訂之履約保證契
      約或其範本。
十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書件。
前項所稱之業務章則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組織結構與部門職掌。
二、人員配置、管理與培訓。
三、內部控制制度及內部稽核制度。
四、會計制度。
五、營業之原則與政策。
六、消費糾紛處理程序。
七、作業手冊及權責劃分。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已發行電子票證之機構,其發行之電子票證仍得繼續
使用,並得繼續發行其電子票證。但應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後六個月內,檢
具下列書件各二份,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第二項第一款、第五款、第六款、第八款至第十三款規定之書件。
二、總經理資料。
三、股東名冊。
四、董事名冊及監察人名冊。
現行條文 第   12    條
發行機構與特約機構訂定之契約,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之名稱及地址。
二、電子票證自動扣款之方法。
三、電子票證自動扣款設備之裝設及成本分擔。
四、所扣款項應每日定時結算。
五、款項撥付方法與手續費之收取。
六、契約之變更、解除及終止事由。
七、簽訂契約之日期。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現行條文 第   37    條
本條例公布施行後,現有已發行電子票證並經核准辦理電子票證業務之發
行機構及已辦理電子票證業務之銀行,有與本條例規定不相符合者,主管
機關應依本條例有關規定,指定期限命其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