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相關法條 > 函釋查詢
有加底線者為可點選之法規或條文
相 關 法 條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民國 98 年 07 月 15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第   19    條
發行機構簽訂特約機構時,應確實審核,並加強教育訓練及稽核管理,且
定期查核特約機構,以保障持卡人之權益。
發行機構應要求特約機構於持卡人持電子票證完成交易時,須提供可顯示
電子票證扣款金額及儲值餘額之交易憑證供核對,惟特約機構為發展大眾
運輸條例所稱大眾運輸事業或停車場業者,且可於持卡人交易時顯示電子
票證扣款金額及儲值餘額者,不在此限。
發行機構應要求特約機構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持卡人持電子票證進行
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