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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關 法 條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民國 98 年 07 月 15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第    2    條
發行機構每次對同一人發行電子票證達主管機關規定之一定數量或金額者
,應確認客戶身分。
發行機構依前項規定,應憑客戶提供之身分證明文件或護照確認身分,並
將其姓名或機構名稱、出生年月日、住址、電話、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或機
構統一編號及所購買電子票證張數或金額、電子票證號碼加以記錄。
發行機構發行電子票證所收取之儲值款項應等值計入儲值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