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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關 法 條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民國 105 年 02 月 18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第   17    條
發行機構依本條例第五條申請增加辦理其他業務,應檢具營業計畫書及董
事會會議紀錄,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前項營業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辦理業務緣起。
二、辦理業務之適法性分析。
三、各關係人間權利義務關係約定書。
四、業務章程、業務流程及風險控管。
五、市場展望及風險、效益評估。
發行機構辦理電子票證業務,其業務章程、業務流程或與業務之各關係人
間權利義務關係,與主管機關原核准之營業計畫書內容有差異,且對消費
者權益有重大影響時,應依前二項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