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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關 法 條
第   18    條
各信託業得經營之業務種類,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其有變更者,亦同。
其業務涉及外匯之經營者,應經中央銀行同意。其業務之經營涉及信託業
得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且將信託財產運用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之有價
證券或期貨交易法第三條規定之期貨時,其符合一定條件者,並應向主管
機關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信託業不得經營未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