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 關 法 條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及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民國 85 年 06 月 08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
第 4 條 |
社員代表候選人應具備左列各條件:
一、入社滿二年以上者。但因改組經財政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或曾任本社社員代表者。
三、過去一年認繳股金維持新臺幣三萬元以上者。
四、過去一年內在本社之存款額,經扣除以存單質借後之淨額,其每半年按日平均積數最
少達新臺幣五萬元者。
五、符合本社章程規定條件者。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社員代表候選人:
一、因案判處徒刑在刑期內者(包括緩刑及假釋)。
二、在通緝中者。
三、受感訓(管訓)處分或保安處分之裁定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尚未逾
五年者。
四、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
免後尚未逾五年者 。
五、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解除者。
六、過去三年內在本社之授信或由其保證之授信,有三個月以上延滯本金或利息之紀錄者
。
七、為同一業務區域內其他信用合作社之社員者。
非營利法人為社員當選社員代表時,其被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準用第一項第二款
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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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
第 5 條 |
理事、監事候選人應具備左列各條件:
一、入社滿二年以上者。但因改組經財政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高級中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備同等學歷或普通考試以上及格,或曾任金融機構董(理
)事或監事(監察人)或副經理以上職務者。
三、過去一年認繳股金維持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者。
四、過去一年內在本社之存款額,經扣除以存單質借後之淨額,其每半年按日平均積數最
少達新臺幣五十萬元者。
五、監事須曾修習會計課程或曾從事會計工作達一年以上,或曾任金融機構監事(監察人
)職務而有證明者。
六、符合本社章程規定條件者。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理事、監事候選人:
一、曾犯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背信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十年者。
二、曾受感訓(管訓)處分者。
三、受保安處分之裁定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尚未逾十年者。
四、曾犯貪污、偽造文書、妨害秘密、專利、損害債權罪或違反稅捐稽徵法、商標法、專
利法或其他工商管理法規,經宣告有期徒刑確定,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
逾五年者。
五、違反本法、銀行法、保險法、證券交易法或管理外匯條例,受刑之宣告確定,執行完
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
六、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七、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負責人,破產終結尚未逾五年,或調協未履行者。
八、使用票據曾經拒絕往來者。
九、受主管機關處分停職中者。
十、因違反本法、銀行法、合作社法、保險法、證券交易法,或信用合作社章程經主管機
關或信用合作社予以解職、解聘或免職處分尚未逾五年者。
十一、過去三年內在金融機構之授信或由其保證之授信,有三個月以上延滯本金或利息之
紀錄者。
十二、為同一業務區域內其他信用合社之社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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