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 關 法 條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及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民國 85 年 06 月 08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
第 14 條 |
候選人資格之審查,應由理事會、監事會分別推選理事、監事至少五人組成資格審查委員
會辦理。信用合作社應將審查結果分別通知各候選人,其經審查不合格者,應准限期申請
複審一次。資格審查委員會於本屆選舉結束後自動解散。
資格審查委員如同時為候選人,應於審查本人資格時自行迴避。
|
現行條文 |
第 19 條 |
信用合作社理事,應具備良好品德,且應有五分之一以上具備左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於信用合作社或銀行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並曾擔任信用合作社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或銀行相當職務,成績優良者。
二、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擔任金融行政或管理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並曾任薦任七職等以上或相當職務,成績優良者。
三、信用合作社或銀行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信用合作社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或銀
行相當職務,成績優良者。
四、有其他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主管領導能力、金融專業知識或銀行經營經驗,可健全有
效經營信用合作社業務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