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 關 法 條
信用合作社授信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民國 87 年 02 月 17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
第 6 條 |
授信審議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得於開會時要求辦理授信有關人員列席。 |
現行條文 |
第 8 條 |
經授信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之案件,應依分層負責之授權制度,送請總經
理、理事主席或理事會決定其准駁。理事會、理事主席或總經理對於授信
審議委員會通過之授信條件有所調整者,應敘明具體理由。
前項所稱授信條件如下:
一 利率。
二 擔保品及其估價。
三 保證人之有無。
四 貸款期限。
五 本息償還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