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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關 法 條
銀行法(民國 70 年 07 月 17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第   19    條
本法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財政部;在省(市)為省(市)政府財政廳(局)。
信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辦法(民國 72 年 10 月 05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2   
  信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之業務輔導,除由主管或管理機關本於職掌辦理者外,有關
  業務營運部分,由臺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及高雄市政府授權臺灣省合作金庫(以下簡稱
  合作金庫)負責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