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財政部;在省(市)為省(市)政府財政廳(局)。
信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之業務輔導,除由主管或管理機關本於職掌辦理者外,有關 業務營運部分,由臺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及高雄市政府授權臺灣省合作金庫(以下簡稱 合作金庫)負責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