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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關 法 條
金融機構增設遷移或裁撤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民國 84 年 04 月 13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第    4    條
金融機構申請遷移分支機構,其遷移地區應符合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但除
有特殊原因,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外,銀行及信託投資公司限於原址所屬
之同一直轄市、省轄市或縣內遷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