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實收社股總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三百萬元,其每股金額規定為新臺幣一百元, 每一社員最少應認購五股。 新設立之信用合作社其實收股金總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五百萬元。現有信用合作社應辦資產 重估,如實收股金總額不足三百萬元者,應限期辦理增資,其未能於限期達成者,由財政 部命令與其他合作社合併、改組或撤銷。 前項資產重估辦法,由財政部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