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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關 法 條
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民國 96 年 09 月 06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第   22    條
內部稽核單位之稽核人員、領隊稽核人員及正副主管均應分別參加主管機
關指定機構所舉辦之稽核人員研習班或電腦稽核研習班、領隊稽核研習班
及稽核主管研習班一期次以上,其中新任稽核人員並應經前述訓練機構考
試及格且取得結業證書。
內部稽核人員每年應參加主管機關指定機構所舉辦或稽核人員所屬信用合
作社自行舉辦之金融相關業務專業訓練達三十小時以上。
參加主管機關指定機構所舉辦之金融相關業務專業訓練時數不得低於前項
應達訓練時數二分之一。
用合作社應訂自行查核訓練計畫,對於自行查核人員應持續施以適當查核
訓練。
現行條文 第   25    條
信用合作社具有業務或交易核准權限之各級主管,應於就任前具備下列條
件之一:
一、擔任內部稽核單位之稽核人員實際辦理內部稽核工作一年以上者。
二、參加主管機關指定機構所舉辦之稽核人員研習班或電腦稽核研習班,
    經前述訓練機構考試及格且取得結業證書。
三、取得主管機關指定機構舉辦之銀行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測驗考試合格
    證書,測驗內容應比照前款研習與考試內容。
首次擔任信用合作社營業單位之經理,除應符合第一項及信用合作社社員
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之規定外,並應於半年內
參與內部稽核單位之查核實習四次以上,每次查核項目至少乙項,查核實
習累計應至少查核四項以上,並應撰寫實習查核心得報告,呈報總稽核核
可後,由總稽核出具證明書併同留卷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