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 關 法 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民國 82 年 04 月 30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
第 5 條 |
臺灣地區銀行海外分支機構辦理第四條業務,應由總行檢具左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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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外分支機構之名稱、所在地及負責人之姓名、住所。
二、海外分支機構經當地政府核准經營之業務項目。
三、海外分支機構之業務、財務狀況說明書。
四、業務發展計畫、詳細業務項目及預估未來三年之資產負債表與損益表之營業計畫書。
前項之申請,經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後,有事實顯示有礙健全經營業務之虞或未能符合
金融政策之要求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經許可者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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