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 關 法 條
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民國 75 年 05 月 07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
第 6 條 |
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七條之規定辦理登記時,應具備左列各項有關證件或
其影本。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由代理人申請登記者,其本人之委託書。
三、登記原因之契約及其複本。
四、契約當事人之證明文件,其有代表人者,應填具代表人之姓名、年齡
、籍貫、職業及住所。
五、標的物之有所有權證明文件或使用執照者,其文件或執照。
六、標的物設定抵押權須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其核准文件。
七、印鑑證明文件。
八、債務人並無本細則第十一條規定各款情事之切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