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 關 法 條
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民國 83 年 12 月 06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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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卡機構未接到信用卡申請人書面申請前,不得發給信用卡。
發卡機構於有前項申請時,應以書面告知申請人左列事項:
一、向持卡人收取之年費、手續費及其利率、利息之計算方式及可能負擔之一切費用。
二、信用卡遺失、被竊或滅失時,通知發卡機構之方式。
三、持卡人對他人無權使用其信用卡後所發生之權利義務關係。
四、有關信用卡交易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
五、其他經財政部規定之事項。
書面告知應以顯著明確之文字為之。
發卡機構應受書面告知內容之拘束,其有變更時應於六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持卡人,持卡人
如有異議得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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